臺灣民主化之後,重新檢視這段歷史,確認了當年政府作為不當,損害人權。民國九十五年(2006),立法院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設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展開對於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恢復名譽及賠償工作。
十年多來,我在北臺灣各地旅行,接觸到一些白色恐怖的景點,寫成旅記,如今將它集結成這本小書做為紀念,希望年輕一代能認識這段歷史,歷史可以原諒,但不能忘記。記取歷史教訓,不讓悲劇重演,才是我們紀念忘者最好的方式。
《風光臺灣》出版於日治時代昭和十四年(1939),由當時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所發行的一本寫真帖,書裡收錄了約90張臺灣風景人文照片。 這是一本為促進觀光而發行的臺灣風景寫真集,目標市場則是日本內地的民眾,希望藉由寫真帖的宣傳,以吸引日本本土的遊客前來臺灣觀光。
本書蒐錄了筆者在網站發表過的「1920年代臺灣政治社會運動」系列文章。1920年代,前後約10年的時期,可說是臺灣四百年來思想百花齊放,最多元燦爛的時代。左派的,右派的,溫和的,激進的,各種思想風起雲湧,各種主義燦爛並起,殖民地臺灣的知識份子,勇於衝撞當時的日本殖民體制。這段歷史值得我們回頭重新去認...
《臺中州國立公園風景》收錄了在臺中州範圍內的新高阿里山、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的風景照片,主要包括新高山(玉山)、次高(雪山)、合歡山及大甲溪上游等山岳風光,總計20張照片。
《臺灣國立公園寫真集》出版於昭和十四年(1939),由臺灣國立公園協會出版,書中介紹大屯、次高太魯閣、新高阿里山三處國立公園的概況、主要景點及旅遊路線,共蒐錄約130張風景照片,透過這些老照片及景點行程的介紹,可以讓我們認識當年臺灣的旅遊風貌。
《閩海紀要》,為明末清初福建泉州南安人夏琳所著,敘述明鄭三代在臺灣的歷史,起於1645年,訖於1683年,以編年為體,紀事簡明,勾勒出東寧王朝(明鄭政權)興亡的這段史事。
本書蒐錄了日治時期官方及民間發行的彩色版臺灣風景明信片共225幀,並且附錄123幀與內容相關的當代臺灣的風景照片,總計348幀照片。
原來—— .十七世紀末,臺灣人就過著奢靡富裕的生活 .日治後期,臺灣人誤以為自己是日本人 .美國商人曾企圖殖民臺灣 十篇精采翻案,揭露影響今日臺灣發展的最重要史實! 一六八四年,臺灣被納入清朝版圖。三百年來,歷經甲午戰敗後簽訂《馬關條約》,被割讓給日本,開始長達五十餘年的日本殖民統...
《霧社事件寫真帖》發行於日治時代昭和六年(1931)二月十日,作者海老原興(耕平),記述霧社件始末,書中附錄林寫真館館主進入霧社戰地攝影及總督府警務局提供的戰場照片約一百張,以影像記錄霧社事件。
《臺灣旅行記》是摘自民國五年(1916)五月,福建省立甲種農業學校校長何纘寄贈臺灣總督府圖書館的《臺灣修學旅行報告書》,內容包括該校學生邱文鸞、劉範徵、謝鳴珂撰寫的三篇「臺灣旅行記」考查報告。其中邱文鸞所著的部份即為本書。
本書是遲來少數由主體書寫的跨性別研究,重溯解嚴後台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之前的社會過程,挖掘被婦運和同志所遺忘的生命存在,也建立台灣複數跨性別眾們的歷史感與主體性。
1921年4月,英國旅行家魯特夫婦橫越太平洋和大西洋,返國途中,他們從南到北穿越臺灣(西方人稱為福爾摩沙)。由於當時英國接納日本移民前往北婆羅洲開墾,魯特得以透過殖民地官員友人的介紹,成為臺灣總督府的貴賓,在總督府官員的隨行下遊覽日本的島嶼殖民地。 西方老牌殖民帝國管理者與考察者的目光,來到了...
1873年,美國博物學者史蒂瑞(Joseph B. Steere)遍遊中南美洲後,橫越太平洋,深入福爾摩沙島,遭遇平埔、福佬、客家等族群,走訪邵族、巴宰、賽德克、西拉雅、排灣等部族,記述各地風俗、生態、房屋、服飾、刺青、音樂等文化,誠為難能可貴的記錄。史蒂瑞的筆調風趣,是您神遊19世紀末台灣的不二導...
中華民國政府在國共內戰失敗後,於1949年撤退來臺,自1949年起至1987年為止,展開長達三十八年的軍事戒嚴統治,戒嚴時期政府為防止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先後頒布《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法律,警備總部與情治單位據此以「肅清匪諜」的名義,大肆逮捕有共諜嫌疑的人士,因此造成無數的冤獄或政治迫害。
臺灣民主化之後,重新檢視這段歷史,確認了當年政府作為不當,損害人權。民國九十五年(2006),立法院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設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展開對於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恢復名譽及賠償工作。
十年多來,我在北臺灣各地旅行,接觸到一些白色恐怖的景點,寫成旅記,如今將它集結成這本小書做為紀念,希望年輕一代能認識這段歷史,歷史可以原諒,但不能忘記。記取歷史教訓,不讓悲劇重演,才是我們紀念忘者最好的方式。
作者介紹
Tony(黃育智)
Tony的自然人文旅記網站版主(網址:www.tonyhuang39.com)
根據台灣現行法規,數位內容( 如電子書、音樂、影片、遊戲、App )形式之商品,不受「網購服務需提供七日鑑賞期」的限制。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先使用「試讀」功能後再付款購買。